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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5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刘某某,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被告人自报金某某,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1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林林,被告人刘某某、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10日至1月18日案发,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金某某在本区佘山镇桃源路XXX弄XXX号无名游戏机房内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并从中获利。被告人刘某某负责赌场的经营管理,被告人金某某负责上分、收银等工作。
  2019年1月18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刘某某、金某某,并当场查获游戏机三台(共计19个上分口)及赌资人民币三百元。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万某某、张某某、童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检查笔录,录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出具的赌博机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记录,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金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金某某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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