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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5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8(绰号:黑皮),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
  辩护人李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张某9(绰号:翠翠),女,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
  被告人王6(绰号:小黑、黑老板),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
  被告人刘2(绰号:江西老二),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
  被告人张某10(绰号:小日本),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人蒋某2,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10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8、张某9、王6、刘2、张某10、蒋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8及其辩护人李辉、被告人张某9、王6、刘2、张某10、蒋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1月8日起,被告人张8、张某9等人受他人雇佣,在本区文涵路XXX号三楼“百家乐”赌场内工作。其中被告人张8为荷官、监台,负责发牌、配码;被告人张某9为码房工作人员,负责为赌客兑换筹码、登记码量;被告人王6、刘2、张某10、蒋某2介绍赌客至上述赌场参与赌博、洗码获利,另被告人王6还为该赌场租赁员工宿舍。
  2017年1月19日,公安机关查获上述赌场,并当场抓获被告人王6、刘2、张某10、蒋某2。经查,上述赌场涉案赌资累计人民币500余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8、张某9、王6、刘2、张某10、蒋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1、李某2、李某3、雷某、万某1、朱1、胡某1、王某1、李某4、王某2、段某某、王某3、高某某、刘某1、吴某1、万某2、黄1、周1、卢某某、吴某2、吴某3、庄某某、薛某、莫某某、顾某1、胡2、周2、卫某某、彭某某、俞某某、张某1、金1、王某4、王某5、史某某、陆某、孙某1、陈某某、谢某、金2、蒋某1、张某2、张某3、何某、龙某某、张某4、张某5、张某6、朱某2、沈某某、聂某某、黄某2、殷某某、章某、孙某2、李某5、张某7、李某6、盛某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微信、短信聊天记录,赌场现场照片,POS机详细交易记录,出码单,洗码结算单,账册,荷官排班表,工资领取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清点记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捕经过、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户籍资料、前科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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