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7刑初502号 (3)
六、被告人蒋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0年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文华
审 判 员 刘 磊
人民陪审员 邹宝平
书 记 员 吕秋黎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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