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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4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绰号:小志),男,199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辩护人马寒晖,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张某(绰号:小锐),男,1998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辩护人李越,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9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张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寒晖、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李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7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孟某某在本区通跃路“星乐秀KTV”813房间内,因走错包房与被害人王某1发生口角,后二人持啤酒瓶砸并拳打脚踢被害人王某1,致被害人王某1全身多处受伤。被告人张某离开后,被告人孟某某又持碎玻璃将被害人付某某手臂划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1体表多处皮肤裂创,构成轻微伤;被害人付某某右上臂皮肤裂创,构成轻微伤。
  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王某1、付某某均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9年4月25日,被害人王某1、付某某以被告人孟某某、张某的家属对其进行了赔偿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并要求对被告人孟某某、张某均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1、付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钱某某、赵某、王2、缪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医院出具的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网上人口信息,当事人出具的撤诉申请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张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某、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张某当庭能自愿认罪,且在家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张某的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孟某某、张某从轻处罚的意见,均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孟某某、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对被害人的赔偿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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