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7刑初480号 (2)
一、被告人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文华
审 判 员 房素平
人民陪审员 董志金
书 记 员 李 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