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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4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谭某某(绰号“老秋”),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
  辩护人顾超,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1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2、代理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及其辩护人顾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伙同王某某、汪某某(均已判决)等人至本区泾北街一废弃拆迁房处,汪某某先以招嫖的方式将被害人顾某某骗至上址屋内,后乘顾某某不备,由被告人谭某某及王某某、汪某某合伙将顾某某戴于颈部的一根黄金项链用剪刀剪下后离开。2018年5月某日,王某某将上述黄金项链销赃给本市闵行区颛建路XXX号张某1经营的金银收购店,所得赃款人民币5,800元与汪某某分赃。
  2018年10月18日,民警在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附近抓获被告人谭某某。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汪某某、张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监控视频,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结伙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谭某某辩称自己没有实施盗窃行为。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情节较轻,且没有分得赃款,其家庭困难,希望对被告人谭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伙同王某某、汪某某(均已判刑)等人至本区泾北街一拆迁房处,并预谋实施盗窃。随后,汪某某以招嫖的方式将被害人顾某某骗至上址屋内,趁顾某某不备,被告人谭某某及王某某、汪某某合伙将顾某某戴在颈部的一根黄金项链用剪刀剪下后离开。2018年5月某日,王某某将上述黄金项链销赃给本市闵行区颛建路XXX号张某1经营的金银收购店,所得赃款人民币5,800元与汪某某分赃。
  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谭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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