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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470号 (2)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4月30日18时许,其一个人从本区中山西路穿小路来到泾北街往西走,遇到一个女的跟其说要不要去玩玩,就在那边的房子,然后就带其到了一间已经没人住的拆迁房内。进去之后其与对方搂搂抱抱,1、2分钟后其发觉这个女的要跑了,并发现金项链没有了,其就拉住对方的手,大叫我的金项链,并且要报警,这个女的甩开其后就跑了。其追出去,有一名男子拦住其,其被吓到了,就一个人站在那里。后其看到那女的往东面跑了,就到派出所报案了。经辨认,被害人顾某某辨认出汪某某就是其说的女的,王某某就是拦住其的男子。
  2、同案犯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因谭某某提议由汪某某和“小杜”去招嫖,并趁机偷抢嫖客身上的值钱物品,2018年4月底的一天17时许,其与被告人谭某某、“小杜”、汪某某从闵行颛桥开车到本区中山西路附近一拆迁房去“拉生意”,也就是由汪某某和“小杜”去招嫖,并将人带到事先安排好的地点后由其等人伺机弄走嫖客身上值钱的物品。当天18时许,其接到谭某某电话称汪某某吊到了一个老头,让其赶紧过去。其过去后看到汪某某已经把老头带到房间里面了,其通过和汪某某事先约定好的暗号,知道老头身上有值钱的东西,遂给被告人谭某某打电话并让谭某某马上过来,被告人谭某某到了之后,其跟谭某某讲老头身上有金项链,其不会弄,让谭某某进去弄,其在外面守着。谭某某进去之后趁汪某某给老头按摩的时候,拿着手里的剪刀偷偷的从后面把老头脖子上的项链剪了下来,汪某某接着项链并递给了谭某某,谭某某拿着项链给其后就跑了。老头发现之后汪某某也从屋里跑了出来,老头要追出来,其就走到门口把老头堵在里面。后来老头就回去穿衣服,其也就跑了。随后,四个人一起上车后开着车回颛桥了。后来其将项链在颛建路上一家金店内以人民币5,800元的价格卖掉了,所得的赃款由其与汪某某平分。经过王某某辨认,其所说的谭某某就是本案被告人。
  3、同案犯汪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4月末的一天下午,其与王某某、“小杜”及“小杜”的搭档4个人一起从闵行颛桥开车到了松江区中山西路玉树路下车,下车后其等4人到附近一个拆迁房“做生意”,也就是由其和“小杜”招嫖,随后由王某某、“小杜”的搭档找机会把嫖客身上值钱的东西偷走。大概当天18时许,其以招嫖为由,将一个老头带到事先准备的房间,其与老头聊天并搂抱。期间,王某某和“小杜”的搭档也进门,不知是谁悄悄的用剪刀把老头脖子上的金项链剪了下来,金项链掉到被子上,其就捡起来交给不知是王某某还是“小杜”的搭档手上。随后王某某和“小杜”的搭档就拿着项链跑了,其自己随后也跑了,后四人一起坐车回了颛桥。事后王某某将项链卖掉,其分的赃款人民币2,000元。经汪某某辨认,被告人谭某某就是其所说的“小杜”的搭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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