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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4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刘某某,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
  辩护人杨晶晶,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晶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区泽悦路325弄茉莉雅苑小区内,因对电梯运行不满等多种原因,多次随意损毁小区内公私设施或随意殴打他人。分述如下:
  2017年7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茉莉雅苑小区12号楼电梯内,使用棍子将电梯监控探头等设施损毁。
  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因破坏茉莉雅苑小区12号楼顶层水箱挂锁遭被害人葛某某(男,1955年10月10日生)阻止而与对方发生争执,其间刘某某持榔头等物对葛某某进行殴打并将被害人程某某住处大门门把手敲坏。后民警接报至刘某某住处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调解。
  2018年3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上述电梯内,踢踹电梯,导致电梯显示屏损毁。
  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骑自行车至茉莉雅苑小区门口时,因雨天路滑摔倒,继而无故迁怒于小区设施,破坏小区门禁道闸并用环形锁将电子显示屏砸坏。次日,民警接报后再次至刘某某住处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调解,其间因刘某某有妨害公务犯罪嫌疑,遂对其取保候审。
  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茉莉雅苑小区12号楼电梯内,损毁电梯广告牌、召唤箱等物品,经鉴定,物损价值共计人民币544元。
  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上址电梯内,因与人发生争执,继而借故生非,损毁电梯设备,导致电梯显示板、主控板损坏,经鉴定,物损价值共计人民币1,923元。后民警接报赶至现场,将刘某某抓获。
  公诉机关为确认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或宣读的证据有:被害人葛某某、程某某的陈述,证人王1、顾某某、王某2、桂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报价单、确认单、发票复印件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伤势照片,监控录像及截图,接报回执单、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拘留证、办案说明等,证明被告人刘某某持械随意殴打老年人,情节恶劣;又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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