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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423号 (2)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有所辩解,包括:2017年7月25日其并没有破坏水箱和殴打被害人葛某某;2018年4月14日其在派出所调查时因为被民警控制而有所反抗,其并没有咬民警;2018年11月18日其未破坏电梯召唤箱;2018年11月19日其在电梯里的确拿雨披击打过探头,但不会造成电梯设备损坏。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它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就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2、被告人系情绪不稳型人格障碍患者,对外界刺激敏感,控制行为能力下降;3、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愿意赔偿;4、被告人目前失业,情绪不稳定,希望能够早日治疗。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区泽悦路325弄茉莉雅苑小区内,因对电梯运行不满等原因,多次随意损毁小区内公私设施并随意殴打他人,分述如下:
  2017年7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茉莉雅苑小区12号楼电梯内,使用棍子将电梯监控探头等设施损毁。
  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因破坏茉莉雅苑小区12号楼顶层水箱挂锁遭被害人葛某某(1955年10月10日出生)阻止,被告人刘某某遂与葛某某发生争执;期间,刘某某持榔头对葛某某进行殴打,并将被害人程某某住处大门门把手敲坏。后民警接报至刘某某住处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调解。
  2018年3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茉莉雅苑小区12号楼的电梯内,踢踹电梯,导致电梯内的显示屏损毁。
  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骑自行车至茉莉雅苑小区门口时,因雨天路滑摔倒,继而无故迁怒于小区设施,破坏小区门禁道闸并用环形锁将小区门口处的电子显示屏砸坏。次日,民警接报后再次至刘某某住处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调解。
  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茉莉雅苑小区12号楼电梯内,损毁电梯广告牌、召唤箱等物品。经鉴定,物损价值共计人民币544元。
  2018年11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茉莉雅苑小区12号楼电梯内,因与人发生争执,继而借故生非,损毁电梯设备,导致电梯内的显示板、主控板损坏。经鉴定,物损价值共计人民币1,923元。后民警接报赶至现场,将刘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医院检验情况记录证实,2017年7月25日11时15分许,其在本区茉莉雅苑小区12号楼1403室家中看电视,听到外面传来敲打声,其出门发现顶层有一男子持榔头敲击水箱,其遂去阻止,但对方不听;其回到14楼楼道准备报警,该男子准备坐电梯下去,其拦住该男子,但该男子用榔头击打其头部一下,并用手中的螺丝刀对其威胁,扬言要砸其家里,该男子不知道其住14楼哪一户,便用榔头将1404室的门砸了一下就从楼梯往下跑,其去追该男子;追到后,该男子踹了其几脚并要拿榔头继续来打其,其不敢继续阻拦便回到家中报警;案发后经查确认其头皮下血肿、腰部软组织损伤的事实。经照片辨认,该男子即本案被告人刘某某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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