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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423号 (4)
  8、证人王某2、桂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回执单、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拘留证、办案说明等证实,2017年7月25日、2018年4月14日,因被告人刘某某损毁茉莉雅苑小区财物,民警两次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调解;后因刘某某在第二次传唤过程中有妨害公务犯罪嫌疑,遂对其进行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9日,因刘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任意损毁小区财物,民警再次抓获刘某某并于次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刑事拘留。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提出未破坏水箱挂锁,亦未殴打被害人葛某某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害人葛某某在刘某某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公安机关就双方发生争执的起因、遭受刘某某殴打的经过等做了详细陈述,而医院也及时对葛某某的伤势情况进行了检验,且葛某某也对刘某某予以了指认,故葛某某的陈述真实可信。由于民警在处理此次纠纷时,发现刘某某疑似患有XXX疾病,遂对此案予以调解处理,而刘某某以被公安机关释放为由否认殴打葛某某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而王1及物业工作人员于2017年7月25日至12楼楼顶水箱处时,发现水箱挂锁的确已损坏,与葛某某指认刘某某砸水箱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综上,对刘某某的上述辩解,均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提出其未破坏电梯召唤箱以及使用雨披击打不会造成电梯显示板、主控板损坏的的辩解,本院认为,证人王1在刘某某实施上述犯罪行为之后亦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公安机关作了详细陈述,应当予以采信。虽然监控没有拍摄到刘某某破坏电梯召唤箱的具体情况,但根据监控显示刘某某损坏电梯内广告牌的时间是2018年11月18日11时26分许,而王1于当日14时许即得知电梯外的召唤箱亦遭损坏。同时,王1明确指出在刘某某破坏电梯内广告牌之前,电梯外的召唤箱是完好的,翻看监控亦只发现刘某某有损坏电梯内广告牌的行为。因此,有理由相信召唤箱的损毁亦系刘某某所为,对刘某某提出的上述辩解,不予采信。而刘某某提出使用雨披击打不会造成电梯显示板、主控板损坏的辩解,经查,王1及物业工作人员亦通过翻看电梯监控,确认了2018年11月19日之前电梯显示板和主控板并无受损,亦无其他人破坏上述电梯设备的情况;当监控显示刘某某拿一红色类似雨披的物件砸了上述电梯设备之后,设备遂出现损坏,刘某某仅以雨披击打不会砸坏电梯设备的辩解,亦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持械随意殴打老年人,情节恶劣;又随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犯罪事实,虽当庭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有所辩解,但仍可采纳公诉机关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的意见,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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