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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3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6年4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邹平市,住山东省邹平市。
  辩护人何某某,上海致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二部刑诉〔2019〕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及辩护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9月至10月份,被告人贾某某通过YY直播平台结识被害人王某某后,谎称可以帮其办理网贷偿还信用卡,并制造虚假的免还协议书和短信存款信息,同时使用虚假身份,谎称可以修改后台数据不用偿还办理的网贷等,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5,000余元。
  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贾某某在山东省邹平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及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截图、收条、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通过家属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通过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情节,可对被告人贾某某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贾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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