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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2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2,男,1988年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暂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吴志新,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1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2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2及辩护人吴志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月4日,被告人杨2的岳母于广红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行右膝半月板形成术+关节腔清除术,次日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于广红家属与医院经协调沟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广红家属杨2等人将死者遗体摆放在医院住院部10楼1005室15病床上,不允许医院工作人员将死者遗体转移至医院太平间或殡仪馆,并在病房内摆花圈、烧纸钱、群哭丧,烟雾导致感烟火警报警,影响同病房的病患就医和医院正常秩序。民警多次警告未果,遂于2019年1月5日晚22时许带领治安辅警将死者家属带离现场,带离过程中被告人杨2强烈反抗,并咬伤随同执法的治安辅警沈1。经鉴定,被害人沈1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杨2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被害人杨2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沈1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1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出具的谅解书,证人杨1、张某某、陆某某、沈某2、计某某、黄某某、罗某、陈某1、曹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伤势照片、上海耸屹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视听资料说明书、工作情况、侦破经过、接警基本信息以及调取的视频资料、消防控制值班记录、金山区治安辅警执勤证、劳动合同、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杨2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同时提出本案的发生是事出有因,被害人杨2认罪悔罪,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且取得谅解,主观恶性不大,家庭情况困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2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杨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2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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