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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2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95年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暂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人甯某某,男,1993年4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暂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8年6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暂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人姜某,男,1995年5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暂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人罗某,男,1990年8月4日生,彝族,户籍地贵州省,暂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8年3月25日生,彝族,户籍地贵州省,暂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人武某1,男,1977年12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暂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人俄某某,男,1994年6月11日生,彝族,户籍地四川省,暂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人张某2,男,1990年1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暂住上海市金山区。
  辩护人何英斋,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武某2,男,2000年3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暂住上海市金山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8〕1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甯某某、金某某、姜某、罗某、贾某某、武某1、俄某某、张某2、武某2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甯某某、金某某、姜某、罗某、贾某某、武某1、俄某某、张某2、武某2及辩护人何英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2月1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甯某某、金某某、姜某、罗某等人和被告人贾某某、武某1、俄某某、张某2、武某2均在本区亭林镇珠港街XXX号“云甸纯K”内唱歌,期间被告人刘某在包房外过道无故踢踹被告人俄某某,引发两方人员争吵推搡,继而在过道、大厅等处发生互殴,致双方多人受伤。经鉴定,被告人金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被告人甯某某、刘某、俄某某、武某1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甯某某、金某某、姜某、罗某、贾某某、武某1、俄某某、张某2、武某2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各被告人的相关辨认笔录,证人喻某、袁某某、张1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耸屹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视频截图、案发经过、侦破经过以及调取的监控视频、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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