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6刑初281号 (2)
  被告人张某2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就低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甯某某、金某某、姜某、罗某与被告人贾某某、武某1、俄某某、张某2、武某2因琐事争吵继而随意殴打对方,造成双方多人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决定对被告人姜某、罗某、武某2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二、被告人贾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三、被告人武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四、被告人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五、被告人张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上述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
  六、被告人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七、被告人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上述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
  八、被告人姜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九、被告人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十、被告人武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姜某、罗某、武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徐 艳
书 记 员 张晓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