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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11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1,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辩护人闵慧红,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3,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辩护人曾钧泓,浙江靖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娄某某,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清市。
  辩护人王淼,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2,男,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人刘3,男,199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人刘4,男,199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上述六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2370号起诉书指控六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出庭支持公诉,六名被告人及辩护人闵慧红、曾钧泓、王淼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18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1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施新路XXX弄XXX号外非机动车道处,与被告人刘某2发生言语争执并相互扭打,后被告人李某3、娄某某及被告人刘3、刘4亦上前参与互殴,造成双方人员均有受伤。经鉴定,被告人刘某2面部皮肤擦伤,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刘3右手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刘4损伤未达到轻微伤评定标准;被告人刘某1左眼睑淤青肿胀、右手第五掌骨骨折,两处均评定为轻微伤。
  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刘某1、李某3、娄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次日,被告人刘某2、刘3、刘4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相互之间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六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涂某某、熊某、李某1、李2、杨某某的证言,相关辩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解协议书、谅解协议书、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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