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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7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6年7月8日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1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起,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其租住的本市宝山区牡丹江路XXX弄XXX号XXX楼XXX室房屋内,每周三次以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设置赌局,通过微信等途径接受他人投注,并按照每期“六合彩”销售额抽头牟利。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月10日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汤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及调取的房屋租赁合同、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工作情况、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徐敏芳
书 记 员 管胜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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