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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7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
  辩护人陈东升,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1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某及其辩护人陈东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中旬期间,杨秀武、吕大防、杨灯亮、杨远、吕顺华、彭发宣、杨政贵(均已判决)在本区蕰川路XXX号白领公寓建筑工地向刘金水(已判决)索要工资无果后,多次对该工地进行断电、断水。同年9月24日20时30分许,刘金水再次发现工地总配电闸被人拆除后,遂纠集被告人俞某某以及刘开涛(已判决)等人,并打电话指使何生清、於德彬、叶树光(均已判决)等人纠集廖安苏、刘丰、李仁杰、黄宗明、黄安丁(均已判决)等十余人携带榔头、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先后至上址。当晚21时30分许,刘金水带领俞某某等本方人员至二楼229房间门口,堵门并进入229房间指责杨秀武、吕大防、杨灯亮、杨远、吕顺华、彭发宣、杨政贵的断电、断水行为,并与事先准备螺丝刀、美工刀等作案工具的上述人员发生肢体冲突,继而相互持械斗殴。打斗过程中,何生清因外伤致左前臂缝合创,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刘开涛因外伤致上肢缝合创,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杨政贵因外伤致左耳部缝合创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左耳后颈部缝合创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吕大防左胸挫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杨秀武右手背侧挫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吕顺华因外伤致鼻出血,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俞某某于2019年1月3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刘金水、刘开涛、何生清、廖安苏、刘丰、於德彬、叶树光、李仁杰、黄宗明、黄安丁、杨秀武、吕大防、杨灯亮、杨远、吕顺华、彭发宣、杨政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工作情况》、《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验伤通知书》;《病历》、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伤情照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俞某某的户籍资料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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