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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6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指定辩护人王韧,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二部刑诉(2019)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为偿还债务,以其做钢材生意需资金周转等为幌子,以给予投资回报为诱饵,并向部分被害人提供盖有上海金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公章的收据,骗取被害人王1、黄某某、王某2、范某、潘某某、程某某、朱某某、王某3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逃匿。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19年1月5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1、黄某某、王某2、范某、潘某某、程某某、朱某某、王某3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朱某某、王1等人提供的《借条》、《收据证明》及银行转账记录;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东车站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抓获情况》以及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5日起,至2031年1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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