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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5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瞿某5,男,199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
  辩护人周瑜,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瞿某6,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
  辩护人李鹏飞,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瞿某7,男,199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
  辩护人杨磊,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1,男,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
  辩护人魏富海,上海华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2,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
  辩护人谢科扬,上海华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9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指定辩护人徐兴华,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9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瞿某5、瞿某6、瞿某7、杨某1、杨某2、张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5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瞿某5在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北宗村北宗村路、杨宗路路口的收费岗亭处,因驾车堵路、拒付停车费被上址保安之一的被告人杨某1强行拉出车外殴打后,遂使用钢管将道闸栏杆砸坏后用手掰断,并电话告知其父瞿某4(另处)带人前来泄愤报复。瞿某4即纠集被告人瞿某6、瞿某7等人持铁棍赶至上址与瞿某5会合,并与被告人杨某1、杨某2、张某等保安发生冲突。双方为逞强好胜,在上址互相殴打,致岗亭窗户被砸及多人受伤。经鉴定,物损合计价值人民币480元;被告人瞿某6因外伤致左上唇软组织挫擦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杨某1因外伤致左髂上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杨某2因外伤致左前额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张某头及右肩背部外伤未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瞿某5、瞿某6于当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1、杨某2、张某于当日自动投案,被告人瞿某7于次日被抓获归案,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作案工具钢管一根已被依法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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