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3刑初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住上海市奉贤区。
  辩护人戎兴旺,上海创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粟茵,上海创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二部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戎兴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为偿还高利贷,以文某某欠其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借款未还为借口,诱骗被害人韩某某(系文某某男友,残疾人)将位于本市浦东新区雪野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住房向放贷人胡某某(另行处理)抵押借贷30万元。30万元全部为被告人黄某某所用,被告人黄某某向被害人韩某某许诺30万元本金及利息由其偿还。事后,被告人黄某某未还款,导致上述房产被胡某某等人出售,后又被再次转售,被害人韩某某分文未得。案发前,被害人韩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某的家人已偿还20万元。为证实前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相关银行转账记录、民事判决书等书证材料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否认诈骗的故意,认为与被害人之间是借款关系;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被害人明知被告人无还款能力,被告人亦无哄骗行为,对于可能造成涉案房产被出售的后果不明知,且家属在案发前已经还款2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为偿还高利贷,以文某某欠其借款未还为借口,诱骗被害人韩某某(系文某某男友,残疾人)将位于本市浦东新区雪野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住房向放贷人胡某某(另行处理)抵押借贷30万元。该30万元全部为被告人黄某某所用,被告人黄某某向被害人韩某某许诺30万元本金及利息由其偿还。事后,被告人黄某某未还款,导致上述房产被胡某某等人出售,后又被再次转售,被害人韩某某分文未得。案发前,被害人韩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某某的家人已偿还2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8月22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家属代为退赔10万元。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