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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44号 (2)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郭雄兰、曹昱青、胡某某、被害人韩某某、被告人黄某某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13年9月18日,胡某某从郭雄兰处收到29.5万元,后转账30万元至被害人韩某某尾号5830的工商银行账户,随后韩某某该工商银行账户又转账30万元至被告人黄某某尾号9522工商银行账户。
  2、被告人黄某某的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13年9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取现17万元,转账给他人5万元;9月19日,黄某某取现2万元,转账给他人6万元。
  3、胡某某、郭某某、夏邦越的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14年4月8日夏邦越转账35万元至郭某某账户,郭某某账户于当日转账33.6万元至胡某某账户。
  4、上海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上海财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郑某某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李凤琴、夏邦越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14年5月-8月间,郑某某、李凤琴向夏邦越支付了购房款用于购买浦东新区雪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侦支队调取的《借条》、《承诺书》,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向被害人韩某某出具了30万元的借条,并承诺该借款的一切后果由黄某某负全部责任。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侦支队调取的《抵押借款协议书》、《委托书》、《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证实2013年9月18日,被害人韩某某向胡某某借款30万元,以其所有浦东新区雪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作为抵押,胡某某为抵押权人,郭某某为全委公正受托人。2014年4月4日,上述抵押房产由郭某某签字,以10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上海财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夏邦越。2014年5月31日,夏邦越将上述房产出售给李凤琴。
  7、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实2015年8月,韩某某诉郭某某、夏邦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败诉。
  8、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实2016年2月,韩某某诉黄某某、任奕菲、任本福等偿还债务,法院判决支持韩某某基于30万元债权的诉请。
  9、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证,证实被害人韩某某为多重残疾人。
  10、证人胡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黄某某带着韩某某向其借款30万元,并以韩某某所有的浦东新区雪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为抵押。黄某某参与至浦东房产交易中心做抵押,至四平路大连路做公证,以及至工商银行转账。后因韩某某未还款,两人就将上述抵押房产卖给了夏邦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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