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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44号 (4)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退赔款依法发还被害人韩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 婷
审 判 员 张国滨
人民陪审员 刘雅琴
书 记 员 张 金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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