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3刑初4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暂住在上海市宝山区。
指定辩护人王丽君,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二部刑诉(201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受贿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及其辩护人王丽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被告人邱某在担任上海市宝山区医疗急救中心主任期间,于2018年1月至9月期间,在审批相关发票时,发现本单位通过上海桦烨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烨公司”)代发代缴的非编聘用人员的工资、社保金、公积金等相关钱款未经其审批已由医疗急救中心财务科提前划转给桦烨公司,并且划转的金额远超合同约定按月划转的金额,根据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上述款项的支出,需由单位主任负责审核签发。被告人邱某在明知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资金存在重大失控风险的情况下,仍未按照规定予以制止,严重不负责任,致使2018年1月至9月医疗急救中心将全年代发代缴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1,070,8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拨至该单位财务科科长张某某(已因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被判刑)实际控制的桦烨公司,其中9,792,280元被张某某挪用,至案发前尚有3,830,115.25元没有归还。
二、受贿罪
被告人邱某在担任宝山区医疗急救中心主任期间,利用全面负责该单位各项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张某某的请托,同意其侄子金某某经营的上海繁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繁天公司”)继续向宝山区医疗急救中心供应医用耗材。被告人邱某于2017年春节至2018年5月期间,多次收受张某某给予的贿赂,共计现金5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邱某于2018年10月期间,在宝山区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后主动接受谈话,交代了因其工作不负责任失职及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宝山区医疗急救中心提供的《主体身份情况说明》、《主任岗位职责》、《中共宝山区卫计委关于邱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干部履历表》、证人张某某、钟某等人的证言及宝山区医疗急救中心《财务管理制度》、《张某某刑事判决书》、上海鼎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市宝山区医疗急救中心财务科长张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的司法鉴定书》、证人张某某、金某某的证言、宝山区医疗急救中心《记账凭证》、《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入库单》、宝山区监察委员会《扣押财物清单》及第四纪检监察室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邱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受贿罪,且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被告人邱某的刑事责任,并当庭建议如被告人邱某悔罪并主动弥补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邱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邱某有自首情节,且在监察委办案期间退出了全部受贿所得5万元,被告人邱某认罪、悔罪,也愿意尽力弥补因其失职给单位造成的部分损失,被告人邱某一贯表现良好,请求对被告人邱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被告人邱某在担任上海市宝山区医疗急救中心主任期间,于2018年1月至9月期间,在审批相关发票时,发现本单位通过桦烨公司代发代缴的非编聘用人员的工资、社保金、公积金等相关钱款未经其审批已由医疗急救中心财务科提前划转给桦烨公司,并且划转的金额远超合同约定按月划转的金额,根据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上述款项的支出,需由单位主任负责审核签发。被告人邱某在明知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资金存在重大失控风险的情况下,仍未按照规定予以制止,严重不负责任,致使2018年1月至9月医疗急救中心将全年代发代缴的钱款共计11,070,800元拨至该单位财务科科长张某某实际控制的桦烨公司,其中9,792,280元被张某某挪用,至案发前尚有3,830,115.25元没有归还。
二、受贿罪
被告人邱某在担任宝山区医疗急救中心主任期间,利用全面负责该单位各项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张某某的请托,同意其侄子金某某经营的上海繁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繁天公司”)继续向宝山区医疗急救中心供应医用耗材。被告人邱某于2017年春节至2018年5月期间,多次收受张某某给予的贿赂,共计现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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