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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404号 (2)
  被告人邱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邱某有自首情节,且在监察委办案期间退出了全部受贿所得5万元,被告人邱某认罪、悔罪,也愿意尽力弥补因其失职给单位造成的部分损失,被告人邱某一贯表现良好,请求对被告人邱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被告人邱某在担任上海市宝山区医疗急救中心主任期间,于2018年1月至9月期间,在审批相关发票时,发现本单位通过桦烨公司代发代缴的非编聘用人员的工资、社保金、公积金等相关钱款未经其审批已由医疗急救中心财务科提前划转给桦烨公司,并且划转的金额远超合同约定按月划转的金额,根据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上述款项的支出,需由单位主任负责审核签发。被告人邱某在明知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资金存在重大失控风险的情况下,仍未按照规定予以制止,严重不负责任,致使2018年1月至9月医疗急救中心将全年代发代缴的钱款共计11,070,800元拨至该单位财务科科长张某某实际控制的桦烨公司,其中9,792,280元被张某某挪用,至案发前尚有3,830,115.25元没有归还。
  二、受贿罪
  被告人邱某在担任宝山区医疗急救中心主任期间,利用全面负责该单位各项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张某某的请托,同意其侄子金某某经营的上海繁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繁天公司”)继续向宝山区医疗急救中心供应医用耗材。被告人邱某于2017年春节至2018年5月期间,多次收受张某某给予的贿赂,共计现金5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邱某于2018年10月期间,在宝山区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后主动接受谈话,交代了因其工作不负责任失职及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
  又查明,被告人邱某在案发后已退出了其受贿所得赃款5万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邱某主动弥补其所在单位的经济损失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在当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宝山区医疗急救中心提供的《主体身份情况说明》、《主任岗位职责》、《中共宝山区卫计委关于邱某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干部履历表》、证人张某某、钟某等人的证言及宝山区医疗急救中心《财务管理制度》、《张某某刑事判决书》、上海鼎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市宝山区医疗急救中心财务科长张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的司法鉴定书》、证人张某某、金某某的证言、宝山区医疗急救中心《记账凭证》、《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入库单》、宝山区监察委员会《扣押财物清单》及第四纪检监察室出具的《案发经过》、相关退款收据、被告人邱某的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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