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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3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5,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5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5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起,被告人刘5伙同蒋守东、梁忠林、陈畅、庞小女(均已判决)租借本区顾村镇星星村沈西一宅XXX号二楼民房开设“爬龙船”形式的赌场,聚众赌博,通过从赌局赢利中收取庄分获利,并约定分成。期间,雇佣申玲(已判决)在赌场内收取庄分;雇佣王婷婷(已判决)临时保管庄分并通过微信报账;雇佣吴翠(已判决)监督庄分的收取及报账情况。2017年5月10日21时30分许,民警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梁忠林、陈畅、蒋守东、申玲、王婷婷、吴翠及参赌人员呼某某等36人,并当场缴获赌局扑克牌一副、赌资共计人民币37,310元。
  被告人刘5经上网追逃于2018年11月13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5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安亭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人呼某某、林某1、徐某某、林某2、汪某某、李某某、袁某某、蒋1、阳某某、胡某1、刘某1、胡2、刘某2、靳某、彭某某、陈某1、郭某某、左某1、胡某3、杨某1、林3、刘某3、温某某、蒋某2、陈某2、刘某4、蒋某3、杨某2、石某某、许某某、王某某、邵某某、蒋4、杨某3、欧某某、陈某3的证言;同案犯梁忠林、蒋守东、王婷婷、陈畅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左某2、朱某的证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5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5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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