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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374号 (2)
  一、被告人刘5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刘5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董 果
书 记 员 范楠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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