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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2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3,女,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滁州市,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于水影,上海蓼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3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3及辩护人于水影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23日起,被告人张某3为牟取非法利益,根据他人提供的网上百家乐赌博账号及密码,在租用的本市宝山区通河二村XXX号XXX室内设置网络赌博终端开设“百家乐”赌场招揽赌客,并以码量返水方式从中抽头渔利。同年10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3聚集王某1等人在上址以“百家乐”形式参与网络赌博时被公安人员查获。至案发该赌场投注赌资(码量)共计人民币3,151,20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告人张某3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为证实前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申博赌博网站截屏》;证人张某1、王某1、袁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虞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张某2的证言及其提供的《租赁合同》;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张某3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3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被告人张某3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3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某32018年9月30日购买电脑,于2018年10月16日开始经营赌场,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其辩护人另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无前科劣迹,经营时间短,谋利少,招募赌博人员仅为小区邻居,建议对张某3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始,被告人张某3为牟取非法利益,根据他人提供的网上百家乐赌博账号及密码,在租用的本市宝山区通河二村XXX号XXX室内设置网络赌博终端开设“百家乐”赌场招揽赌客,并以码量返水方式从中抽头渔利。同年10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3聚集王某1等人在上址以“百家乐”形式参与网络赌博时被公安人员查获。被告人张某3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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