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3刑初278号 (3)
一、被告人张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 婷
审 判 员 张国滨
人民陪审员 周月霞
书 记 员 吴晓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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