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0刑初359号 (2)
一、被告人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陈蔓莉
书 记 员 倪贤锋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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