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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0刑初3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浙江省临海市,暂住上海市黄浦区。
  辩护人史子虔,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金融刑诉〔2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上级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史子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系本市北京西路XXX号中中烟酒商行实际经营人,负责店内员工招聘、发放工资、进货销售等事宜。
  2018年7月1日,顾客朱某某至中中烟酒商行要求购买24瓶1斤装贵州茅台酒(生产日期2011年)、4瓶2斤装贵州茅台酒,营业员梅某某在电话询问陈某某价格后,分别以人民币52,2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和14,320元的价格售出。
  2018年7月2日,朱某某又至中中烟酒商行内,要求将之前购买的4瓶2斤装贵州茅台酒退货,并再购买48瓶1斤装贵州茅台酒(生产日期2011年)。营业员于某某在电话征求陈某某同意后,以102,240元的价格将48瓶1斤装贵州茅台酒售出,折抵前述2斤装茅台酒的退货款14,320元后,收取朱某某87,920元。
  后因朱某某发现上述1斤装贵州茅台酒均为假冒,故与陈某某多次商洽赔偿退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7月29日下午,朱某某将上述72瓶贵州茅台酒退至中中烟酒商行,陈某某让其丈夫王某1转账退款154,440元至朱某某银行账户。公安人员随后赶至中中烟酒商行,扣押涉案72瓶贵州茅台酒,并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公安机关扣押的茅台酒属假冒贵州茅台酒。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初期,拒不承认上述犯罪事实,后能供述自己明知是假冒贵州茅台酒仍予销售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是通过他人上门推销购买的假冒茅台酒,与故意购买假冒商品后出售有区别,且涉案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质量没有问题,社会危害性有区分;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法律意识淡薄;其有坦白情节,并积极退赃,预交罚金,综上,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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