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1刑初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1,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西省宜春市。
辩护人龚望林,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某,男,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西省宜春市,暂住本市。
辩护人黄翊炜,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1,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西省宜春市,暂住本市。
辩护人赵斌,上海曾鑑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2,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西省宜春市,暂住本市。
辩护人马德徽,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易1,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西省宜春市。
辩护人刘树,上海文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3,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西省宜春市,暂住本市。
辩护人蔡茸茸、王家斌,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男,199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西省宜春市,暂住本市。
辩护人李宏、魏晋,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一部刑诉〔2019〕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1、钟某、李某1、李某2、易1、李某3、罗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臧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1及其委托的辩护人龚望林律师,被告人钟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黄翊炜律师,被告人李某1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赵斌律师,被告人李某2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马德徽律师,被告人易1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刘树律师,被告人李某3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蔡茸茸律师,被告人罗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魏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30日零时许,被害人王某1、王某2在本市中山南路1358弄中福小区X号楼X室内进行赌博,因输钱欠赌债,与该赌博场所内的赌博操盘人员胡2及杨某某(均另处)发生争执,杨即通知了胡某3(另处)及被告人胡某1前来解决赌债纠纷,胡某1遂纠集了被告人钟某、李某1、李某3、易1、李某2、罗某及况桂某、蔡某1、蔡某2、刘某某、徐某某、易某2、张某某、蔡某3等人(均另处)共同至中山南路1358弄中福小区内,与在场的杨某某、胡某3汇合之后,在该小区的8号楼门口附近,被告人胡某1向被害人王某1索要赌债未果,被告人钟某、李某1、李某3、易1、李某2、罗某及其余同伙遂以拳打脚踢方式,对被害人王某1及王某2进行围殴。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1因外力作用致头顶及面部裂创、右眶内侧壁骨折、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右肩胛骨骨折及右侧6-8肋骨骨折;被害人王某2因外力作用致左手第2-4近节指骨骨折,二人伤势均构成轻伤。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年10月12日将被告人胡某1、钟某、李某1、李某2、易1、李某3、罗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钟某、李某1、李某2、易1、李某3、罗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七名被告人已于案发后委托家属向二名被害人赔偿共计人民币25万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王某1、王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郑某、陈某1、陆某某、王某3的证言;监控录像及截图;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伤势照片;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赔偿协议、谅解书;七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胡某1、钟某、李某1、李某2、易1、李某3、罗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李某1、李某2、易1、李某3、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胡某1承认纠集各被告人至案发现场,但否认起因系为讨要赌债,且辩称案发时其不仅未动手殴打他人,还阻止同案被告人殴打他人。被告人胡某1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钟某、李某1、李某2、易1、李某3、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聚众殴打他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均辩称对案件起因系讨要赌债并不知情。被告人钟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辩护意见,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1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1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2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2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易1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易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3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3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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