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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1刑初78号 (2)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1因外力作用致头顶及面部裂创、右眶内侧壁骨折、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右肩胛骨骨折及右侧6-8肋骨骨折;被害人王某2因外力作用致左手第2-4近节指骨骨折,二人伤势均构成轻伤。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年10月12日将被告人胡某1、钟某、李某1、李某2、易1、李某3、罗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钟某、李某1、李某2、易1、李某3、罗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七名被告人已于案发后委托家属向二名被害人赔偿共计人民币25万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王某1、王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郑某、陈某1、陆某某、王某3的证言;监控录像及截图;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伤势照片;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赔偿协议、谅解书;七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胡某1、钟某、李某1、李某2、易1、李某3、罗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李某1、李某2、易1、李某3、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胡某1承认纠集各被告人至案发现场,但否认起因系为讨要赌债,且辩称案发时其不仅未动手殴打他人,还阻止同案被告人殴打他人。被告人胡某1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钟某、李某1、李某2、易1、李某3、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聚众殴打他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均辩称对案件起因系讨要赌债并不知情。被告人钟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辩护意见,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1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1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2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2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易1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易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3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3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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