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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1刑初78号 (3)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30日零时许,被害人王某1、王某2在本市中山南路1358弄中福小区X号楼X室内进行赌博,因输钱欠赌债,与该赌博场所内的赌博操盘人员胡2及杨某某(均另处)发生争执,杨即通知了胡某3(另处)及被告人胡某1前来解决赌债纠纷,胡某1遂纠集了被告人钟某、李某1、李某3、易1、李某2、罗某及况桂某、蔡某1、蔡某2、刘某某、徐某某、易某2、张某某、蔡某3等人(均另处)共同至中山南路1358弄中福小区内,与在场的杨某某、胡某3汇合之后,在该小区的8号楼门口附近,被告人胡某1向被害人王某1索要赌债未果,被告人钟某、李某1、李某3、易1、李某2、罗某及其余同伙遂以拳打脚踢方式,对被害人王某1及王某2进行围殴。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1因外力作用致头顶及面部裂创、右眶内侧壁骨折均构成轻微伤;双侧鼻骨骨折、右肩胛骨骨折及右侧6-8肋骨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2因外力作用致左手第2-4近节指骨骨折,构成轻伤(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年10月12日将被告人胡某1、钟某、李某1、李某2、易1、李某3、罗某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钟某、李某1、李某2、易1、李某3、罗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七名被告人已于案发后委托家属向二名被害人赔偿共计人民币2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钟某、李某1、李某2、易1、李某3、罗某到案后的多份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日胡某1纠集各名被告人到中山南路一小区内解决纠纷,后共同将两名被害人殴打致伤的事实。
  2、被害人王某1、王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8年7月30日零时许,在本市中山南路1358弄中福小区X号楼X室内进行赌博,因输钱欠赌债遭一伙人殴打致伤的事实。
  3、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其在小区巡更,看到小区6号楼附近有多人聚集,其被两名黑衣男子拦住,后来目睹了一伙人打架的过程并报警的事实。
  4、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其接到王某1的电话,后到中山南路1358弄一小区给赌博输钱的王某1送钱,赶到后发现王某1已被人打伤的事实。
  5、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案发时间、地点、参与人员以及案发过程。
  6、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验伤通知书、伤势照片,证实被害人王某1、王某2的伤势情况。
  7、证人陆某某、王某3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凌晨民警接警到案发小区,发现两名男子被人打伤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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