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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1刑初2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男,199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二部刑诉〔201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2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某2通过网络结识多名被害人后,向其谎称可代购offwhite品牌服装,并以发送购物照片、虚构快递单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嗣后,王某2以收取服装货款的名义,先后骗得被害人郦某某人民币2,088元、被害人代某人民币4,800元、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2,560元。被害人王某1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8年12月12日在本市浦东新区孙桥路一网吧内将被告人王某2抓获。被告人王某2家属已将全部赃款退赔给各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2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2在拘役5个月至6个月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郦某某、代某、王某1的陈述及其出具的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工作情况;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王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王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等均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王某2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2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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