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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1刑初296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2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草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2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所作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2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卷烟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倩岚
书 记 员 尹媛卉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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