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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1刑初1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饶某某,女,199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阜阳市。
  辩护人康欣、臧燕妮,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一部刑诉〔2019〕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某某及其辩护人臧燕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饶某某于2018年10月至11月间,在本市南京东路XXX号H&M店内窃得服装3件(共计价值人民币577.9元)。被告人饶某某于2018年12月27日先后在本市南京东路XXX号屈臣氏店内,窃得化妆品1件(价值人民币119元),在南京东路XXX号H&M店内,窃得服装5件(共计价值人民币856.8元),在南京东路XXX号名创优品店内,窃得商品4件(共计价值人民币79.9元),在南京东路XXX号丝芙兰化妆品店内,窃得香水1瓶(价值人民币770元),离店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公安人员根据被告人饶某某的交代在其住处本市龚华路XXX弄XXX号XXX室内查获前述3件服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饶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饶某某判处拘役4个月至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
  被告人饶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向法庭表示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饶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饶某某有如实供述、初犯、赃物已退还等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饶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饶某某的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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