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7刑初533号 (7)
五、被告人祝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贾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2月日28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夏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九、被告人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被告人陆某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一、被告人郑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三、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王美娟
人民陪审员 马蒙恩
书 记 员 李 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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