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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533号 (2)
  辩护人颜美星,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陆某2,女,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王娜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吴海松,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李桂珍、田苗,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8)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1、丁某某、吴某某、梁某、祝某某、贾某某、潘某、夏某某、付某某、陆某2、郑某某、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1及其辩护人张玉发,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李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程宇豪,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范圣忠,被告人祝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潇江、沈纯,被告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范文辉、贡秋霞,被告人潘某及其辩护人许秋梅,被告人夏某某及其辩护人丁少堃,被告人付某某及其辩护人颜美星,被告人陆某2及其辩护人王娜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海松,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桂珍、田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延期审理2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张天明(另案处理)等人成立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心汇公司”),后以“扶贫济困”为名,在互联网上设立“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以下简称“善心汇系统”),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善种子”的方式成为善心汇公司会员,并按照成为会员的先后顺序组成层级。会员通过善心汇系统进行“布施”(即投入资金)以获取高额“静态收益”,并以其发展的下级会员“布施”金额为依据抽取实为返利的“动态收益”。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共计发展会员达数百万人。
  2016年5月29日起,被告人陆1、丁某某、吴某某、梁某、祝某某、贾某某、潘某、夏某某、付某某、陆某2、郑某某、张某某陆续成为善心汇公司会员,并积极发展下级会员,以获取返利,致使善心汇公司的传销活动蔓延。其中,丁某某发展祝某某、贾某某为其下级会员,祝某某发展潘某、付某某、陆某2为其下级会员,付某某发展郑某某为其下级会员。经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至案发,陆1发展下级会员23级44,000余人(其中未激活人数3,252人、已冻结人数1,237人),丁某某发展下级会员16级35,000余人(其中未激活人数2,619人、已冻结人数953人),吴某某发展下级会员22级25,000余人(其中未激活人数1,911人、已冻结人数850人),梁某发展下级会员15级18,000余人(其中未激活人数607人、已冻结人数600人),祝某某发展下级会员11级3,000余人(其中未激活人数97人,已冻结人数65人),贾某某发展下级会员14级1,000余人(其中未激活人数48人、已冻结人数26人),潘某发展下级会员8级800余人(其中未激活人数24人、已冻结人数18人),夏某某发展下级会员7级700余人(其中未激活人数156人、已冻结人数4人),付某某发展下级会员7级600余人(其中未激活人数23人、已冻结人数4人),陆某2发展下级会员8级300余人(其中未激活人数1人、已冻结人数4人),郑某某发展下级会员6级200余人(其中未激活人数13人),张某某发展下级会员5级160余人(其中未激活人数3人、已冻结人数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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