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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533号 (5)
  6、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从被告人陆1、丁某某、吴某某、梁某、祝某某、夏某某等人处扣押到的手机提取到上述被告人通过发送微信链接或建立微信群宣传善心汇以及卖善心币、善种子等事实。
  7、案发、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陆1、丁某某、吴某某、祝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梁某至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付某某、张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在原地等候处理;2017年8月1日,被告人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10月24日,被告人陆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12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陆1的供述证实,其加入善心汇时了解善心汇的运作模式,其觉得是不靠谱的。其发展下线10个人左右,还有林洪宇帮其发展,其知道林洪宇把其二维码发到了朋友圈,其自己也把二维码发到朋友圈。其没有成立微信群,但其加入了下线成立的微信群。其下线廖碧欢成立公司发展下线,其不清楚,但其可以从廖碧欢的布施金额拿到管理奖,但都是后台的虚拟金额等事实。
  10、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证实,其认为善心汇的运作模式不正常。其通过建立下线微信群管理下线会员,在微信群里装一个“机器人”,发送照片、视频和推文等事实。
  11、证人吴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加入善心汇时觉得不正常,但当时经济压力大就去做了。加入善心汇要有推荐人,还要300元购买一个善种子激活账号,发展下线1、3、5代可以返利,比例分别为6%、4%、2%,后来陆续取消了第5代、第3代返利。其建立微信群管理下线,也发过朋友圈等事实。
  12、被告人梁某的供述证实,其认为善心汇的模式是不正常的,因为公司好像没什么业务。其建立了微信群管理下线,群里有一个“机器人”,自动发图片、讲话等,有时其也发朋友圈。成为“善心汇”会员后投资可以收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是自己打款在“善心汇”平台布施,可以得到利息。动态收益就是发展下线,可以收取下线1、3、5代布施金额一定比例的提成。但上述比例钱款只是后台虚拟数字等事实。
  13、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证实,其2016年7月成为善心汇会员,系由丁某某介绍的,其认为善心汇的投资和返利模式是不正常的,当时群里也有人问是不是传销。其建立了微信群管理下线,定期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善心汇活动照片、视频、推文等等事实。
  1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8月,其通过微信链接成为善心汇会员,其觉得善心汇运作模式是不正常的。其建立了微信群管理下线会员,在群里转发善心汇活动照片、视频、推文等,并在朋友圈发送自己的专属链接等事实。
  15、被告人潘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10月左右,其通过祝某某的专属链接成为善心汇会员,其加入时清楚善心汇的投资和返利模式,当时也怀疑过是否正常等事实。
  16、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11月左右,其成为善心汇会员,做了之后心里不踏实,但没有确认是否是传销。加入善心汇要购买一个善种子激活账号,且必须有推荐人。会员发展的下线1、3、5代可以返利,后来只有1代可以返利。其建立微信群管理下线,发善心汇的资料、音频、视频、文字等,也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其为了多布施、多获利,还用了几个亲戚的身份信息注册等事实。
  17、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8月左右,其通过祝某某成为善心汇会员,其加入时清楚善心汇的投资和返利模式,其认为是不正常的。其没有建立微信群,1代下线有问题会单独联系解决,偶尔其也发朋友圈等事实。
  18、被告人陆某2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左右,其通过祝某某成为善心汇会员,其当时知道善心汇的投资和返利模式,觉得运作模式不正常,怀疑过是传销。其建立微信群管理下线,在群里发送善心汇的相关情况,偶尔也发朋友圈等事实。
  19、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其通过付某某推荐成为善心汇会员,成为会员必须有推荐人以及购买善种子。其知道善心汇的投资模式,现在想想肯定不正常。成为会员可以收取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其把下线拉到付某某或祝某某群里,群里会发送善心汇的视频、文章等事实。
  20、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成为善心汇会员时基本清楚善心汇的运行模式,也觉得反常,怪自己贪图利息高等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上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控辩双方的意见和主张,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十二名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问题
  1、关于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的问题
  经查,(1)从资金走向来看,善心汇公司以既做慈善又可获利为名引诱会员加入,但实际上所有布施、受助、管理奖提现都是在会员之间进行资金流转,公司没有具体业务经营,却有高额利润向会员回报,明显不合常理。(2)从被告人供述来看,涉案被告人均意识到该组织不正常,甚至怀疑过是传销组织,但仍基于利益考虑,积极发展下级会员。被告人作为一名理性的成年人,应该认识到自己从事的是非法活动,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故对相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主观不明知系传销活动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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