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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533号 (5)
  被告人陆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陆某2主观恶性程度小,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2、被告人陆某2作用较小,可认定为从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基于被告人下线人数认定为被告人行为属情节严重,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2、被告人郑某某身体不是很好,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辩护人提出:1、以下级会员人数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属情节严重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而且人数认定上尚需客观证据予以印证;2、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程度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所起作用只是辅助作用;3、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张天明(另案处理)等人注册成立善心汇公司,后以“扶贫济困”为名,在互联网上设立“善心汇系统”,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善种子”的方式成为善心汇公司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会员通过善心汇系统进行“布施”(即投入资金)以获取高额“静态收益”,并以其发展的下级会员“布施”金额为依据抽取实为返利的“动态收益”。
  2016年5月起,被告人陆1、丁某某、吴某某、梁某、祝某某、贾某某、潘某、夏某某、付某某、陆某2、郑某某、张某某陆续成为善心汇公司会员,并积极发展下级会员,以获取返利。其中,丁某某发展祝某某、贾某某为其下级会员,祝某某发展潘某、付某某、陆某2为其下级会员,付某某发展郑某某为其下级会员。至案发,陆1发展下级会员23级44,000余人(其中未激活人数3,252人、已冻结人数1,237人),丁某某发展下级会员16级35,000余人(其中未激活人数2,619人、已冻结人数953人),吴某某发展下级会员22级25,000余人(其中未激活人数1,911人、已冻结人数850人),梁某发展下级会员15级18,000余人(其中未激活人数607人、已冻结人数600人),祝某某发展下级会员11级3,000余人(其中未激活人数97人,已冻结人数65人),贾某某发展下级会员14级1,000余人(其中未激活人数48人、已冻结人数26人),潘某发展下级会员8级800余人(其中未激活人数24人、已冻结人数18人),夏某某发展下级会员7级700余人(其中未激活人数156人、已冻结人数4人),付某某发展下级会员7级600余人(其中未激活人数23人、已冻结人数4人),陆某2发展下级会员8级300余人(其中未激活人数1人、已冻结人数4人),郑某某发展下级会员6级200余人(其中未激活人数13人),张某某发展下级会员5级160余人(其中未激活人数3人、已冻结人数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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