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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刑初533号 (6)
  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陆1、丁某某、吴某某、祝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梁某至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付某某、张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在原地等候处理;2017年8月1日,被告人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10月24日,被告人陆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廖碧欢(陆1直接下级会员)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其在网上通过陆1介绍成为善心汇会员,并通过微信群进行介绍、宣传,自己发展下线,之后其还成立了柳州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宣传。普通会员向公司交钱可以申请晋升为A、B轮功德主、A、B、C轮服务中心。善心汇公司的收益模式为:(1)市场收益。会员发展的第1、3、5代投资,可以分别收取投资金额6%、4%、2%的奖励收益,上述奖励收益50%可提现,但要在受助时由他人打款至本人账户,且提现金额不能超过布施金额的一半;另50%转为善金币。(2)投资收益。参与者向推荐人购买一颗善种子激活账号,然后可以“排单布施”,可以选择在“特困社区”“贫困社区”“小康社区”“富人社区”等进行布施(不同社区布施金额不等,收益率也不同),待网站匹配成功受助人后,将受助人银行账号告知布施者,布施者打款成功即完成布施,并成为受资助人,等待他人向自己进行布施。(3)收取其他费用收益。如会员入门要缴纳300元激活账号,静态排单要消耗1至5枚善心币;普通会员晋级要缴纳费用;会员账号解冻要收费等事实。
  2、证人倪茂显(系被告人丁某某直接下级会员)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8月参加善心汇,其上线是丁某某,其后来注册了宿迁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拉商家加盟宣传,其直接推荐发展下线50余人。善心汇的经营模式是:(1)动态收益。会员每发展第1代下线1名,可以拿该下线投资金额6%作为奖励收益(可提现50%,50%转为善心币,收益资金由平台系统安排其他会员在静态模式排单时打款给本人账户);以此类推,收取第3代下线投资金额4%、第5代下线投资金额2%的奖励收益。后来陆续取消了第5、第3代奖励。(2)静态收益。参与者要注册,需要有会员推荐,并购买一颗善种子(300元/颗)激活账号,进入静态模式“排单布施”,可以选择“特困社区”“贫困社区”“小康社区”等进行“布施”,同时购买1至5颗善心币(100元/颗)排队打款,待网站匹配成功受助人,将钱款打款至受助人账号即完成布施,并成为受资助人,等待其他人对自己“布施”。(3)会员升级模式。普通会员向公司缴纳2万至十几万可升级为A、B轮功德主,A、B、C轮服务中心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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