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7刑初533号 (9)
7、案发、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陆1、丁某某、吴某某、祝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梁某至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付某某、张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在原地等候处理;2017年8月1日,被告人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10月24日,被告人陆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12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陆1的供述证实,其加入善心汇时了解善心汇的运作模式,其觉得是不靠谱的。其发展下线10个人左右,还有林洪宇帮其发展,其知道林洪宇把其二维码发到了朋友圈,其自己也把二维码发到朋友圈。其没有成立微信群,但其加入了下线成立的微信群。其下线廖碧欢成立公司发展下线,其不清楚,但其可以从廖碧欢的布施金额拿到管理奖,但都是后台的虚拟金额等事实。
10、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证实,其认为善心汇的运作模式不正常。其通过建立下线微信群管理下线会员,在微信群里装一个“机器人”,发送照片、视频和推文等事实。
11、证人吴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加入善心汇时觉得不正常,但当时经济压力大就去做了。加入善心汇要有推荐人,还要300元购买一个善种子激活账号,发展下线1、3、5代可以返利,比例分别为6%、4%、2%,后来陆续取消了第5代、第3代返利。其建立微信群管理下线,也发过朋友圈等事实。
12、被告人梁某的供述证实,其认为善心汇的模式是不正常的,因为公司好像没什么业务。其建立了微信群管理下线,群里有一个“机器人”,自动发图片、讲话等,有时其也发朋友圈。成为“善心汇”会员后投资可以收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是自己打款在“善心汇”平台布施,可以得到利息。动态收益就是发展下线,可以收取下线1、3、5代布施金额一定比例的提成。但上述比例钱款只是后台虚拟数字等事实。
13、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证实,其2016年7月成为善心汇会员,系由丁某某介绍的,其认为善心汇的投资和返利模式是不正常的,当时群里也有人问是不是传销。其建立了微信群管理下线,定期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善心汇活动照片、视频、推文等等事实。
1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8月,其通过微信链接成为善心汇会员,其觉得善心汇运作模式是不正常的。其建立了微信群管理下线会员,在群里转发善心汇活动照片、视频、推文等,并在朋友圈发送自己的专属链接等事实。
总共1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