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6刑初830号 (2)
一、被告人金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金某某的违法所得并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艳
人民陪审员 钱梅红
审 判 员 舒平锋
书 记 员 张晓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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