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6刑初1162号 (2)
  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刁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17年4月下旬,刁某某同意与谢某某一起做医疗器械生意,谢某某负责进货和销售,刁某某负责支付投资款。至2018年2月24日,刁某某共向谢某某支付2,018,600元。期间,谢某某曾向刁某某发送医院需求单、其与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曹某医生的聊天记录截图、科教项目固定资产申购审批表、银行卡收款记录等信息,伪造生意营利的假象。
  2、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的时候,刘某1的儿子刘某2想入股谢某某与刁某某一起做的医疗器械生意,刘某1一开始没有答应。2018年1月24日,谢某某电话联系刘某1,说年底因做生意需要资金进货,要向刘某1借款30万元,许诺过完年一次性还钱,并给10%的利息。刘某1答应后,通过网上银行将30万元转至谢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内。2018年2月7日,谢某某又电话联系刘某1,向其借款10万元,并许诺过完年还款,刘某1又通过网上银行将10万元转至谢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内。至2018年2月28日,谢某某未偿还上述钱款,刘某1从刁某某处得知自己被骗。
  3、证人朱某、曹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谢某某系上海芸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普通业务员,与时任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物资管理部副主任的曹某有业务联系。被告人谢某某不享有代表上海芸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约业务的权利,也没有以私人名义或其他公司名义与曹某洽谈过业务。
  4、公安机关调取的短信记录、科教项目固定资产申购审批表及银行卡收款记录,证实被告人谢某某将其所在公司对公洽谈的部分业务资料以个人谈生意所得向被害人刁某某展示,并编造银行卡收取生意款的记录,据此骗取钱款的情况。
  5、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转账流水记录、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证实案发期间,被害人刁某某及其母亲吴俊智、亲戚袁洁、刁宝国共向被告人谢某某支付投资款200余万元,谢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共向刁某某及其亲属、朋友转款70余万元。被害人刘某1向被告人谢某某转款40万元。
  6、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谢某某的到案经过。
  7、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谢某某的年龄等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合法有效,予以确认。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