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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47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辩护人程金海,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霞云,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二部刑诉〔201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辩护人程金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江苏奥海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海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与奥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正良签订《非公开股权转让项目合作协议》,以其实际控制的衡循公司名义受托为奥海公司对外销售股权,并按照股权销售金额的31%收取返佣。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奥海公司即将挂牌新三板、投资人可获取高额回报为由,安排其业务员以盲打电话、居中介绍代理商等方式,公开招揽张士海等21名不特定公众以每股人民币1.6元的价格购买江苏奥海股权。经审计,共计金额人民币1,210.8万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据此认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现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意见,但提出其没有让业务员盲打电话,其不知道是犯罪行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部分获利返佣给下级代理商,本人实际获利较少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奥海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与奥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正良签订《非公开股权转让项目合作协议》,以其实际控制的衡循公司名义受托为奥海公司对外销售股权,并按照股权销售金额的31%收取返佣。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奥海公司即将挂牌新三板、投资人可获取高额回报为由,安排其业务员以盲打电话、居中介绍代理商等方式,公开招揽张士海等21名不特定公众以每股人民币1.6元的价格购买江苏奥海股权。经审计,共计金额人民币1,210.8万元。
  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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