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3刑初18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2,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指定辩护人徐珩,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二部刑诉(201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2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2及其辩护人徐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郑2为偿还高额赌债,以其前夫做生意需筹集资金、家中装潢急需资金、前夫死亡办理丧葬急需资金、其弟在外欠债急需还钱、其儿子挪用公款需要归还等为幌子,并以伪造的上海市宝山区海滨八村XXX号XXX室房产证做抵押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鲍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徐某、李某某、任某某、周某的信任,共计骗得上述被害人人民币942,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鲍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徐某、李某某、任某某、周某的报案陈述、《银行卡查询记录》、《借条》、《收条》、证人郑某1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照片及宝山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出具的《伪证没收收凭》、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郑2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郑2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郑2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有异议。被告人郑2否认向被害人徐某借过款,对被害人鲍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任某某、周某的借款,其称归还过部分本金和利息。
被告人郑2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是对本案涉案金额,李某某等人系放高利贷人员,其诚信度存疑,有存在虚假陈述的可能,本案中涉及的虚假房产证也和上述人员没有关系,所以涉及李某某等人31.5万元的金额不能认定为诈骗金额。被告人郑2辩称还款系用现金、没有收据也具有合理性。被告人郑2作为弱势一方,不敢向高利贷人员要求收条,符合常理。其他被害人包括鲍某某,刘某某等人需要查明被告人郑2通过微信转账还款的数额。被害人徐某的陈述是孤证,法庭不应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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