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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18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2,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指定辩护人徐珩,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二部刑诉(201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2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2及其辩护人徐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郑2为偿还高额赌债,以其前夫做生意需筹集资金、家中装潢急需资金、前夫死亡办理丧葬急需资金、其弟在外欠债急需还钱、其儿子挪用公款需要归还等为幌子,并以伪造的上海市宝山区海滨八村XXX号XXX室房产证做抵押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鲍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徐某、李某某、任某某、周某的信任,共计骗得上述被害人人民币942,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鲍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徐某、李某某、任某某、周某的报案陈述、《银行卡查询记录》、《借条》、《收条》、证人郑某1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照片及宝山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出具的《伪证没收收凭》、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郑2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郑2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郑2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有异议。被告人郑2否认向被害人徐某借过款,对被害人鲍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任某某、周某的借款,其称归还过部分本金和利息。
  被告人郑2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是对本案涉案金额,李某某等人系放高利贷人员,其诚信度存疑,有存在虚假陈述的可能,本案中涉及的虚假房产证也和上述人员没有关系,所以涉及李某某等人31.5万元的金额不能认定为诈骗金额。被告人郑2辩称还款系用现金、没有收据也具有合理性。被告人郑2作为弱势一方,不敢向高利贷人员要求收条,符合常理。其他被害人包括鲍某某,刘某某等人需要查明被告人郑2通过微信转账还款的数额。被害人徐某的陈述是孤证,法庭不应采纳。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郑2为偿还高额赌债,以其前夫做生意需筹集资金、装潢需要钱、前夫死亡办理丧葬急需资金、其弟在外欠债急需还钱、其儿子挪用公款需要归还等理由为幌子向各被害人借钱,并在部分被害人向其催讨时,承诺以伪造的上海市宝山区海滨八村XXX号XXX室房产证进行抵押,骗取被害人鲍某某19.5万元、刘某某9.5万元、张某某32.3万元、李某某4.9万元、任某某20万元、周某6.5万元,共计骗取被害人92万余元。
  另查明,2018年4月15日,被告人郑2在本市宝山区宝林七村XXX号门口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除有被告人郑2的当庭供述证实外,尚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鲍某某的陈述、银行卡查询记录、借条,证实2012年其认识了被告人郑2。2014年至2017年期间,郑2以其前夫做生意需要钱、装潢需要钱、前夫死亡办理丧葬急需资金等为由,多次向其借款,其中写过借条的共17.5万元,微信转账的共2万元左右。郑2向其借钱时没有拿房产证,后来在其和刘某某向郑2催讨欠款时,郑2将房产证拿给其和刘某某。借条显示2016年11月22日郑2向鲍某某出具借条15万元,其中汇款的10万元有转账记录7万元印证,其余3万元鲍某某称系之前的郑2对其的欠款;2017年7月1日郑2向鲍某某出具借条2.5万元。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银行卡查询记录、借条,证实2016年12月底,郑2以前夫做生意需要钱向其借款10万元,说好40天归还,给其好处费2万元。2016年12月31日郑2向刘某某出具12万元的借条,该借条有银行转账记录印证转账为10万元。到期后郑2一直不归还,多次向其出具借条,但没有还款。直到2018年1月郑2以现金的方式归还了其5,000元。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银行卡查询记录、借条、收条,证实2017年11月20日左右,郑2以其弟弟在外赌博欠钱,需要钱保住工作先后向其借款34万元。借条显示2017年11月27日第一次借款22万元(银行转账17万元,现金5万元);2017年11月29日第二次借款8万元(银行转账);2018年1月1日第三次借款4万元现金。郑2通过微信转账还款过1.7万元,共计骗了其32.3万元。银行交易记录与上述借条、收条显示金额可以相互印证。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银行卡查询记录、借条、收条,证实2017年9月底,郑2经人介绍以儿子挪用公款,需要替儿子还钱为理由向其借款5万元,其看了郑2有三分之二产权的海滨八村XXX号XXX室的房产证和身份证后用自己的建行卡转账了5万元。2017年10月,郑2向其归还1,000元的利息。借条、收条显示郑2向李某某借款5万元,并实际收到转账5万元。银行转账记录可以与上述陈述和借条、收条相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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