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3刑初1833号 (2)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郑2为偿还高额赌债,以其前夫做生意需筹集资金、装潢需要钱、前夫死亡办理丧葬急需资金、其弟在外欠债急需还钱、其儿子挪用公款需要归还等理由为幌子向各被害人借钱,并在部分被害人向其催讨时,承诺以伪造的上海市宝山区海滨八村XXX号XXX室房产证进行抵押,骗取被害人鲍某某19.5万元、刘某某9.5万元、张某某32.3万元、李某某4.9万元、任某某20万元、周某6.5万元,共计骗取被害人92万余元。
  另查明,2018年4月15日,被告人郑2在本市宝山区宝林七村XXX号门口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除有被告人郑2的当庭供述证实外,尚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鲍某某的陈述、银行卡查询记录、借条,证实2012年其认识了被告人郑2。2014年至2017年期间,郑2以其前夫做生意需要钱、装潢需要钱、前夫死亡办理丧葬急需资金等为由,多次向其借款,其中写过借条的共17.5万元,微信转账的共2万元左右。郑2向其借钱时没有拿房产证,后来在其和刘某某向郑2催讨欠款时,郑2将房产证拿给其和刘某某。借条显示2016年11月22日郑2向鲍某某出具借条15万元,其中汇款的10万元有转账记录7万元印证,其余3万元鲍某某称系之前的郑2对其的欠款;2017年7月1日郑2向鲍某某出具借条2.5万元。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银行卡查询记录、借条,证实2016年12月底,郑2以前夫做生意需要钱向其借款10万元,说好40天归还,给其好处费2万元。2016年12月31日郑2向刘某某出具12万元的借条,该借条有银行转账记录印证转账为10万元。到期后郑2一直不归还,多次向其出具借条,但没有还款。直到2018年1月郑2以现金的方式归还了其5,000元。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银行卡查询记录、借条、收条,证实2017年11月20日左右,郑2以其弟弟在外赌博欠钱,需要钱保住工作先后向其借款34万元。借条显示2017年11月27日第一次借款22万元(银行转账17万元,现金5万元);2017年11月29日第二次借款8万元(银行转账);2018年1月1日第三次借款4万元现金。郑2通过微信转账还款过1.7万元,共计骗了其32.3万元。银行交易记录与上述借条、收条显示金额可以相互印证。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银行卡查询记录、借条、收条,证实2017年9月底,郑2经人介绍以儿子挪用公款,需要替儿子还钱为理由向其借款5万元,其看了郑2有三分之二产权的海滨八村XXX号XXX室的房产证和身份证后用自己的建行卡转账了5万元。2017年10月,郑2向其归还1,000元的利息。借条、收条显示郑2向李某某借款5万元,并实际收到转账5万元。银行转账记录可以与上述陈述和借条、收条相印证。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