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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1833号 (2)
  5、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银行卡查询记录、借条、收条,证实2017年9月底,郑2经人介绍以儿子挪用公款,需要替儿子还钱为理由向其借款20万元,承诺2分的利息。借钱的时候,郑2将其有三分之二产权的海滨八村XXX号XXX室的房产证和身份证抵押在其处。其就用农行卡转账给郑220万元。2018年1月13日,其去郑2家中向其催要借款时,郑2的弟弟郑某1承诺替郑2还钱,并要回了房产证和郑2的身份证,并在欠条上签字。借条、收条显示郑2向任某某借款20万元,并实际收到转账20万元。银行转账记录可以与上述陈述和借条、收条相印证。
  6、被害人周某的陈述、银行卡查询记录、借条、收条,证实2017年10月13日,郑2经李某某介绍以儿子挪用公款出事急用钱为理由向其借款6.5万元,承诺2分的利息,一个月后归还。借钱的时候,其看了郑2拥有三分之二产权的海滨八村XXX号XXX室的房产证和身份证。其就用自己的建行卡分两笔转账给郑26.5万元。2018年1月13日,其去郑2家中向其催要借款时,郑2的弟弟郑某1承诺替郑2还钱,并要回了房产证和郑2的身份证,并在欠条上签字。借条、收条显示郑2向周某借款6.5万元,并实际收到转账6.5万元,借条、收条上有郑2和郑某1的签名。银行转账记录可以与上述陈述和借条、收条相印证。
  7、郑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12日左右,一名叫李某某的债主找郑2还31.5万元的债务,因找不到郑2,就找到其家中讨要说法。后来,其联系了郑2,并约定由其替郑2偿还31.5万元的债务,郑2将海滨八村XXX号XXX室的产权份额转移到其名下,份额中多出来的钱交给郑2的女儿。后来在过户过程中,因产权被法院冻结而未成功。在其承诺还款后,李某某把海滨八村XXX号XXX室的产权证交还给其。这本产证应该是真的,后来拿去了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了。
  8、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照片及宝山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出具的《伪证没收收凭》,证实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持有的上海市宝山区海滨八村XXX号XXX室的不动产权证各一本均系伪造的。
  9、被告人郑2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因为之前赌博输了钱,其在2016年至案发期间,先后向张某某、刘某某、鲍某某、徐某、李某某、周某、任某某等人借款,后来在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向其催讨欠款时,其在淘宝上定做了两本伪造的上海市宝山区海滨八村XXX号XXX室房产证。其向刘某某一共借款10万元。至案发,其还欠李某某等人31.5万元。其辩称其徐某的借款已经归还了。
  10、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2018年4月15日,被告人郑2在本市宝山区宝林七村XXX号门口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本案的犯罪金额,本院认为应综合全案证据来认定,被告人郑2骗取被害人鲍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任某某、周某的钱款的数额,均有上述被害人的陈述、银行卡查询记录、借条、收条等证据及证人郑某1的证言、被告人郑2的在案供述等证据予以印证,故依法应予认定,被告人郑2辩称其归还了被害人的部分钱款,但均未能提供还款凭证或转账记录,故本院难以采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2骗取被害人徐某1.5万元借款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本院依法不予认定。综上所述,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2028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郑2退赔被害人鲍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任某某、周某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徐敏芳
审 判 员 项群军
人民陪审员 郭凤英
书 记 员 范楠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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