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3刑初10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朱强强,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1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3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多次捏造、冒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资委等国家机关或央企领导身份,以帮被害人公司经营疏通关系、办理批文、承揽工程等为幌子,先后从被害人许某某、蒋某某处骗取高档烟、名贵工艺品、酒、农副产品、烟花等财物,并让被害人蒋某某、朱某1为其支付旅游、购车、装修等费用,共计骗取财物价值人民币101万余元。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账户明细、聊天记录、发票、付款证明、托运单、电子账单、照片、鉴定检验结论、验伤通知书、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等为证据,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于某某辩称未欺骗被害人,与被害人之间有礼尚往来。
辩护人首先认为被告人为了满足虚荣心,冒用身份,使被害人产生了误解,主观上没有欺骗钱财的故意,其次对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议,关于许某某部分的,苏某某收到的念珠不是许某某赠送的;未收到金丝楠木的桌椅;另一块桌板下落不明;对查扣的物品应进行鉴定和估价;关于朱某1、蒋某某部分的,香烟是朋友间的礼尚往来,于某某也赠送给朱某1桌板、烟等物品;买车的差价于某某并不知情,以为全部付清;海南旅游是家庭活动,约定AA制,至案发时间较短,尚未来得及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多次捏造、冒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资委等国家机关或央企领导身份,以帮被害人公司经营疏通关系、办理批文、承揽工程等为幌子,先后从被害人许某某、蒋某某处骗取名贵工艺品、香烟等物,并让被害人蒋某某、朱某1为其支付旅游、购车等费用,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于某某于2015年、2016年间,骗取被害人许某某木制桌板一块、念珠一串、木制围棋盘一个、木制桌子一张、木制椅子一把、木制首饰盒二个,其中念珠一串及木制围棋盘一个由许某某花费20万元、1.15万元购买。
2、被告人于某某于2017年春节期间,骗取被害人朱某1、蒋某某中华牌香烟30条(共计价值2.1万元)。
3、被告人于某某于2017年1月间,让被害人朱某1为其表弟代购雷克萨斯轿车一辆,向朱某1少支付12.8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于3、4年前认识于某某,于自称是中央领导,家庭背景显赫,与习主席关系密切,其信以为真,请于某某办事,但都没有办成。期间,在2015年年底某日,其无意向于某某展示了一张巴西花梨木桌板的照片后,于某某通过王某某转告需要一块花梨木桌板,其碍于于某某大领导的身份,向专卖该类产品的凌某某以1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块花梨木桌板送给于某某。几天后,于某某又称住同一小区93号的上海社科院党委书记看到桌板后很喜欢,让其再买一块相送,其于2015年12月2日以13万元的价格又向凌某某购买一块桌板,并发货到于某某的小区93号,但收货联系人还是写于某某。约2015年10月,于某某称其妻子想要一串念珠,此时其正在请于某某帮忙疏通生意,遂于10月26日花费20万元向海南的邢某某购买一串沉水沉香念珠,当时其与于某某夫妇、王某某等人正好在四川旅游,其让邢某某将念珠直接寄到成都的一个朋友家中,再送给于某某。之后,其又花了3、4万从云南吕某处买了一个香榧木围棋盘,直接寄到于某某住处。2016年春节前后,于某某从凌某某的微信里得知凌店内有新到的金丝楠木桌椅,遂让其购买,其花费20万元买了一套桌椅,并直接寄到于某某住处,后其至于某某住处看见该套桌椅放在地下室。2016年4月,其送给于某某两个金丝楠木首饰盒,约5、6万元。向凌某某购买东西是通过公司财务刘某1转账到凌某某的账户,除了送于某某的东西外,其自己也会买其他东西,有时几笔帐一起支付。被害人许某某对被告人于某某进行了辨认,并提交了其手机中留存的沉香念珠、花梨木桌板照片。
2、证人李某1的证言及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10月25日中午,许某某电话中让其汇10万元至邢某某账户,其于该日下午通过其招商银行XXXXXXXXXXXXXXXX账户分两笔各5万元汇入邢某某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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