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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10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朱强强,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1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3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多次捏造、冒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资委等国家机关或央企领导身份,以帮被害人公司经营疏通关系、办理批文、承揽工程等为幌子,先后从被害人许某某、蒋某某处骗取高档烟、名贵工艺品、酒、农副产品、烟花等财物,并让被害人蒋某某、朱某1为其支付旅游、购车、装修等费用,共计骗取财物价值人民币101万余元。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账户明细、聊天记录、发票、付款证明、托运单、电子账单、照片、鉴定检验结论、验伤通知书、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等为证据,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于某某辩称未欺骗被害人,与被害人之间有礼尚往来。
  辩护人首先认为被告人为了满足虚荣心,冒用身份,使被害人产生了误解,主观上没有欺骗钱财的故意,其次对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议,关于许某某部分的,苏某某收到的念珠不是许某某赠送的;未收到金丝楠木的桌椅;另一块桌板下落不明;对查扣的物品应进行鉴定和估价;关于朱某1、蒋某某部分的,香烟是朋友间的礼尚往来,于某某也赠送给朱某1桌板、烟等物品;买车的差价于某某并不知情,以为全部付清;海南旅游是家庭活动,约定AA制,至案发时间较短,尚未来得及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多次捏造、冒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资委等国家机关或央企领导身份,以帮被害人公司经营疏通关系、办理批文、承揽工程等为幌子,先后从被害人许某某、蒋某某处骗取名贵工艺品、香烟等物,并让被害人蒋某某、朱某1为其支付旅游、购车等费用,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于某某于2015年、2016年间,骗取被害人许某某木制桌板一块、念珠一串、木制围棋盘一个、木制桌子一张、木制椅子一把、木制首饰盒二个,其中念珠一串及木制围棋盘一个由许某某花费20万元、1.15万元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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